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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西番蓮果汁飲料 NY/T 292—1995

日期:2024-12-2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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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綠色食品西番蓮果汁飲料 NY/T 292—1995
綠色食品西番蓮果汁飲料 NY/T 292—1995 www.atago-china.com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西番蓮果汁飲料的術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獲得綠色食品標志的西番蓮果汁飲料。
2 引用標準

GB 13104 白糖衛生標準
GB 317.1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劑 檸檬酸
GB 4789 食品衛生微生物學檢驗
GB 5009 食品衛生檢驗方法 理化部分
GB 7718 食品標簽通用標準
GB 10790 軟飲料的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GB 10791 軟飲料原輔材料要求
GB 12293 水果、蔬菜制品 可滴定酸度的測定方法
GB 12295 水果、蔬菜制品 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測定方法
GB 12695 飲料廠衛生規范
GB 13112 食品中環已基氨基磺酸鈉的測定方法
3 術語

3.1 綠色食品
系指經專門機構認定,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無污染的**、上等、營養食品。
3.2 綠色食品西番蓮果汁飲料
指獲得綠色食品標志的西番蓮果汁飲料。
3.3 西番蓮原果汁
西番蓮果用機械方法加工所得未經濃縮或稀釋、沒有發酵過的具有西番蓮果原有特征氣味的制品。
3.4 西番蓮濃縮果汁
用物理分離方法從西番蓮原果汁中除去一定比例的天然水分后所得的、具有西番蓮果應有特征氣味的制品。
3.5 西番蓮果汁糖漿
用西番蓮果原果汁加糖液制成的一種粘稠漿狀制品,其原果汁含量不少于30%(以質量計)
4 技術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西番蓮果:果實新鮮良好、成熟適度、風味正常、無病蟲害及霉爛果,不使用任何有毒**保鮮的果實。
4.1.2 白砂糖:應符合GB 317.1中優級品或**品和GB 13104的規定。
4.1.3 檸檬酸:應符合GB 1987的規定。
4.1.4 水:應符合GB 10791中4.1條的規定。 NY/T 292—1995
4.1.5 其它輔料:應符合GB 10791的有關規定。
4.2 原料產地環境要求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產地的環境標準。
4.3 感官要求應符合表1規定。
表 1 項 目    指 標
色 澤    呈淡黃色或橙黃色
氣味及滋味    具有西番蓮原果汁應有的香味和滋味,味感協調、柔和,酸甜適口,無異味
組織及形態    汁液混濁度均勻一致,濁度適宜,靜置后允許有少許果肉沉淀,但經搖勻后仍呈均勻混濁狀態
雜 質    無肉眼可見的外來雜質
4.4 理化要求應符合表2規定。
表 2 項 目    指 標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   ≥8
總酸(以檸檬酸計) %    0.2—0.5
凈重允許偏差 %        ±3

防腐劑 苯甲酸鈉 g/kg 不得檢出
山梨酸鈉 g/kg ≤0.2
甜味劑 糖精鈉、甜蜜素 g/kg    不得檢出
著色劑 胭脂紅、莧菜紅 g/kg    不得檢出
檸檬黃、日落黃 g/kg    不得檢出
鉛(以Pb計) mg/kg      ≤0.3
砷(以As計) mg/kg      ≤0.2
銅(以Cu計) mg/kg      ≤5.0
錫(以Sn計) mg/kg    ≤200

4.5 微生物學要求
4.5.1 金屬易拉罐裝應符合罐頭食品商業無菌要求。
4.5.2 其它包裝應符合表3規定。
表 3 項 目    指 標
**總數 個/ml     ≤100
大腸菌群 個/100ml ≤6
致病菌 不得檢出
5.試驗方法
5.1 取樣
見第6章檢驗規則。
5.2 感官檢驗
5.2.1 色澤、組織形態及雜質
取50ml混合均勻的被測樣品倒入潔凈的樣品杯(或100ml小燒杯)中,置于明亮處,用肉眼觀察其色澤、組織形態,檢查其有無可見雜質。
5.2.2 氣體和滋味 NY/T 292—1995
被測樣品容器開啟后,倒入潔凈的樣品杯中,立即用嗅覺仔細鑒別被測樣品的氣味,用味覺品嘗其滋味,檢查有無異味。品嘗**個樣品前,須用清水嗽口。
5.3 理化檢驗
5.3.1 可溶性固形物的測定 按GB 12295規定執行。
5.3.2 總酸的測定 按GB 12293規定執行。
5.3.3 凈重允許偏差測定 用稱重法稱量計算。
5.3.4 山梨酸鉀、苯甲酸鈉的檢驗 按GB 5009.29規定執行。
5.3.5 糖精鈉的檢驗 按GB 5009.28規定執行。
5.3.6 甜蜜素的檢驗 按GB 13112規定執行。
5.3.7 著色劑的檢驗 按GB 5009.35規定執行。
5.3.8 鉛的檢驗 按GB 5009.12規定執行。
5.3.9 砷的檢驗 按GB 5009.11規定執行。
5.3.10 銅的檢驗 按GB 5009.13規定執行。
5.3.11 錫的檢驗 按GB 5009.16規定執行。
5.3.12 罐頭食品微生物檢驗 按GB 4789.26規定執行。
5.3.13 **總數的檢驗 按GB 4789.2規定執行。
5.3.14 大腸菌群的檢驗 按GB 4789.3規定執行。
5.3.15 致病菌的檢驗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 4789.11規定執行。
5.3.16 商業無菌的檢驗 按GB 4789.26規定執行。
6.檢驗規則
6.1 產品須經生產廠按本標準檢驗合格,簽發產品合格證后,方可出廠。
6.2 交收檢驗
6.2.1 交收檢驗以每班所生產的同一規格產品為一“批次”,每一批次產品隨機抽取6—10瓶(罐、盒)。
6.2.2 交收檢驗項目為: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總酸,凈重,微生物項目。
6.3 型式檢驗
6.3.1 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也應進行:
a、 更改主要原料;
b、 配方或工藝有較大變化時;
c、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d、 交收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3.2 型式檢驗包括感官、理化和微生物學要求中規定的全部項目。按出廠檢驗取樣。
6.4 判定原則
檢驗結果中任一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可在該批貨中抽取兩份樣品復驗。但微生物學項目不準復驗。若復驗結果仍有一項不符合本標準規定,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6.5 仲裁檢驗
在保質期內,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異議時,可共同協商選定仲裁單位,進行檢驗、判定。 NY/T 292—1995
7.標簽與標志
本產品的標簽除必須符合《綠色食品標志設計標準手冊》中的有關規定外,金屬罐裝和復合軟包裝容器出廠產品的標簽還必須按照GB 10790中第4章規定執行;玻璃瓶裝出廠產品的標簽必須標明產品名稱、廠名、廠址、商標、凈含量配料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具體標準按GB 7718執行。
8. 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執行)》的有關規定,必須按照GB 10790中第5章規定執行。
8.2 包裝材料和容器必須對包裝產品在保質期內經檢驗不產生污染才能使用。
8.3 銷售包裝外觀形態:瓶身整潔、標簽端正,瓶蓋不得有明顯的銹斑;罐身外表不得有明顯擦傷,封口嚴密,圖案清晰。
8.4 本產品的運輸、貯存按GB 10790中第6章規定執行。
8.5 不按本標準規定的條件進行運輸、貯存而造成的產品變質,應由運輸、貯存單位負責。
8.6 保質期
按本標準規定貯存條件下,玻璃瓶裝應為6個月,復合軟包裝和馬口鐵易拉罐應為9個月。
9. 其它

本產品生產加工過程應符合GB 12695的有關規定。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墾司歸口。
本標準由華南熱帶作物產品加工設計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楊麗強、李崇高、黃建初